天惠模式的改革创新意义
天惠模式的改革创新意义
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,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,也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。近些年来,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,国家高度重视包括农民合作社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,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、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扶持政策。
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,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,也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。近些年来,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,国家高度重视包括农民合作社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,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、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扶持政策。 在国家扶持政策激励下,农民合作社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。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,自2007年7月1日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正式实施以来,截至2014年年底,我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28.88万户,比2013年底增长31.18%,出资总额2.73万亿元,增长44.15%。
然而,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速度虽快、质量却不高。由于政策体系不健全、法制建设滞后、农民自身素质相对较低等原因,农民合作社普遍存在规模偏小、缺资金、缺人才、缺管理、缺市场、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,不仅没有如当初设想的那样解决与市场对接问题,同时还陷入了进一步发展的困局。 在2013年9月26日于河北廊坊举办的第十七届中国(廊坊)农产品交易会上,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、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任大鹏就公开表示,在我国80多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,相当一部分从注册成立至今从未开展过活动,成为“休眠合作社”;国家财政补贴资金,定点支持“特惠”了一些合作社,而没有用来建立普惠性的公共服务平台。 在此背景下,湖北天惠联社探索实践的“以企业为支撑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本社员和主要服务对象,并通过入股形成利益共同体”的发展模式,对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、推动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改革创新意义。 其一,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,有利于规范农民合作社的发展。能够有效破解当前农民合作社在完善风险共担机制、建立合法完备有效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、建立规范的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的不足。 其二,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,能够有利于农业科学的推广应用,破解农技推广“最后一公里”的问题。 其三,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,能够有利于从源头确保农产品安全。